2020年3月28日,我校体育法研究所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成功举办“东京奥运会延期的法律问题梳理及对策”研讨会。本次会议由我校体育法研究所所长马宏俊教授主持,会议邀请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刘岩会长、北京冬奥会法律事务部马福威副部长、中国人民大suncitygroup太阳新城院长王轶教授、苏州大学王家宏教授、首都体育学院校长钟秉枢教授莅临指导,北京体育大学黄亚玲教授、上海政suncitygroup太阳新城体育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姜熙教授、运城学院政法系主任陈华荣教授,还有担任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员的福州大学suncitygroup太阳新城李智教授以及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白显月律师也应邀出席了本次研讨会。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suncitygroup太阳新城院长焦洪昌教授欢迎各位专家参加并发表意见。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我校王小平教授以及体育法研究所的全体教师以及北京体育大学、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的相关人士旁听了会议。与会专家以东京奥运会延期为切入点,围绕其所带来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闪现出智慧的火花。
刘岩会长认为东京奥运会延期,既有法律风险,更有其他多种风险,几乎所有的参赛运动员、组织、赞助企业、转播企业等方面都将受到影响,不过相较于取消,延期的风险更小一些。另外刘岩会长就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奥运会取消险、东京奥运会取消对赞助企业、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影响等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对中国的启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王家宏教授提到从竞技体育特征、参赛规律、规程规则等方面,对东京奥运会延期后影响运动员参赛利益的规制或保障运动员合法权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认为东京奥运会的延期可能会打乱教练员和运动员的备战和参赛的计划;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可能也会因此发生变化,国际奥委会和各单项体育运动联合会应尽快制定延期或取消资格赛的补偿机制以及参赛资格的替补规则。我国也应制定有利于我国运动员参赛的支持方案;并提到东京奥运会的延期可能会与许多重大的赛事相冲突,并因此带来许多连锁反应。由于运动员与代理商之间违反合同的利益风险增大,在规则允许下协商修改合同内容,增加保险、赔偿等细则,使相关利益者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钟秉枢教授首先为大家解读了奥林匹克宪章中的有关规定,并提到目前奥林匹克宪章在重大赛事的举办、取消上缺乏严格意义的界定,并指出我国对于赛事延期或者延期的情况也缺少应急计划,提示我们在避免风险、完善规则方面要有一个清晰的路径与操作。另外其还从主办城市合同涉及的五大方面即国际奥委会执委会与单项体育联合会之间的责任分配、主办城市与国家政府所签订的各项协议、场地设施的问题、国际奥委会的管理以及相关费用的分配、国际奥委会以合同寻求规约的全球伙伴对国际奥委会赛事的赞助推动作用为切入点,为大家介绍了东京奥运会的延期对于不同方面分别造成的影响。并提到延期也可能会影响到国内有关赛事活动。
黄亚玲教授首先对前面的发言表示了赞同,并提出目前奥林匹克宪章等一些重要的法律文件中并没有关于时间变更的相关规定,只有涉及责任分配、不遵守规定如何处理的粗略表述,其提出国际奥委会在改革的过程中也出了2020年议程,认为其改革应向着规定更加明确的方向推进,比如在一些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责任承担以及分配问题,并提出东京奥运会的延期对于北京冬奥会所带来的风险,中国也应该提前做出一定的准备。
王轶教授主要是从民法上不可抗力以及情势变更法律规则的角度为切入点,向大家介绍了中国民法上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以及如果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可能会导致的法律后果,并提出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不可抗力的条款,需要结合不可抗力的类型以及具体条款、合同解除的规则、免责条款的规则等适应情形分别做出调整,并对造成损失的分配秉持公平原则。
李智教授首先提到了法律适用的问题,认为这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而后又提到一些体育赛场上有可能发生的问题,比如运动员参赛资格所带来的相关争议。此外李智教授还提到与不可抗力有关的问题,比如疫情如果可以作为不可抗力,那么因为疫情导致的东京奥运会延期能否作为其他比赛发生变更的不可抗力缘由呢?其还提到东京奥运会的延期还可能对运动员的参赛状态、备战计划等产生影响。
白显月律师作为CAS仲裁员,主要谈到了与东京奥运会延期对于参赛资格造成的影响有关的法律问题为主,以自己的经历为切入点,提到延期会对参赛资格产生很大影响,比如如果出现新规则,新旧规则之间如何协调?达标周期、参赛积分等的调整给运动员带来的影响,比如已经获得参赛资格与后期获得参赛积分的运动员之间的公平性的问题如何解决?因延期带来的之前未达到参赛年龄与超龄问题如何解决。另外奥运会的延期很有可能会带来参赛资格的案件激升,CAS如何应对?而这对CAS无疑是巨大的挑战。
姜熙教授提到取消与延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实践中各国联赛多采用延期的方式,这样在后续合同的义务履行中可能会少很多挑战。另外其提到体育界对不可抗力的条款也是存在的,但大家对不可抗力的重视度不高且对不可抗力的解释权仍在国际奥委会手中。并提到对于未来国家申办大型赛事,应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另外姜熙老师还从另一个及角度做出设想,如果东京奥运会没有延期,而是在疫情爆发的背景下,仍然坚持举行,又会产生什么后果?为大家思考问题拓宽了思路。
焦洪昌教授首先提到国际奥委会出现不可抗力后做出决定的正当程序问题。如果举办奥运会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从程序上来说,如果决定延期或者取消,应该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因为《奥林匹克宪章》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我们或者是寻求惯例或者是依据其他的规则。焦洪昌教授还指出不论取消还是延迟,都会涉及到利益平衡的问题。并指出在规则完善上,除了考虑民事上的不可抗力,也要考虑在公法意义上的突发事件应对或紧急状态。因此在完善规则的时候,可以把公私法相结合。
陈华荣教授以古代奥运会对时间的要求为切入点,提到在以往都是取消奥运会。并提到2019年6月取消《奥林匹克宪章》第32条第5款对现在造成的影响,认为东京奥运会延期除了要具有焦洪昌老师前面提到的正当程序问题外,还要注意正当理由的问题。其还提到延期举办与取消对于承办者的压力、以及基于对奥运会的申办者的勇气、奥委会的威望的考虑,做出延期决定的合理性,最后还提到在做出延期决定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马福威副部长提到了对东京奥运会法律方面的影响,可能涉及决定权、损失承担、合同变更以及违约、赞助协议等问题,可能对北京冬奥会有关工作带来的影响,以及是否会促使《奥林匹克宪章》以及IOC其他规则作出部分条款的修改或补充性规定等。
最后马宏俊教授对本次研讨会做出总结,他指出,疫情作为不可抗力,首先冲击的是东京奥运会,其延期后可能是会将风险分解,解决的渠道可能主要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这一次的延期也为我们法律人提供了许多新的课题,让我们可以去反思很多新问题,帮助我们将冬奥会办的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