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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仲裁制度:第15期“体育法治与健康中国”论坛
时间: 2020-04-30|点击:

2020年4月28日晚,由体育法研究所主办的“体育法治与健康中国”论坛第十五期通过腾讯会议的形式在线上举行。本期学术论坛请到了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专职常务副秘书长陈建,主讲的内容是体育仲裁及其在我国的未来。本次讲座由王小平教授主持,姜涛副教授评议。体育法研究所所长马宏俊教授,邓建新教授,张笑世教授,袁钢教授以及体育法专业的博、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首先,陈副秘书长向我们介绍了仲裁的基本理念,提到仲裁的基本内容是公正的解决争议。国内认为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其目的是提供服务或者解决纠纷。仲裁的帝王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原则贯彻于仲裁活动的一切方面,当然也是有边界的。仲裁的其他特性有民间性、自付费用、私密性、相对性等。重点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在仲裁中的重要地位。

陈副秘书长首先归纳了体育仲裁大概涉及的类别。体育运动涉及到多方面多领域,有对抗性的体育比赛,也有常人的体育锻炼。考虑到体育文化的因素,有域内域外以及不同民族的不同体育项目。与体育有关的人员,可能会带来相应的纠纷,这些所涉及的人不仅有运动员,教练员,还有后勤人员,场地人员,器材维护人员。在平等主体之间,体育还涉及到商业赞助、知识产权纠纷等。

随后,陈副秘书长结合自身多年从事仲裁实务的经验,深入介绍了我国的仲裁制度。我国的仲裁制度是1994年出台的,旨在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仲裁制度的推出,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伴生的。这样一种程序性的法律制度,对于纠纷解决非常必要,因而其基本特性值得深入思考。在现行的仲裁制度中,也会涉及到体育纠纷,如平等主体之间的体育纠纷,可以通过商事仲裁解决。截至2019年初,全国已经有255家仲裁机构,且有许多进行了机构改革,以仲裁院的形式出现。

陈副秘书长在讲座中提出,未来我国的体育仲裁将是一片蓝海。他提出这是基于宏观的理解和判断,即我们国家对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结构的强调。仲裁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这种解决方式非常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不需要国家的干预。经过改革开放到现在,我们应该相信商业社会有自治的能力。

在主题报告结束之后,我校体育法专业的研究生同学们踊跃向陈副秘书长提出了自己的问题,陈副秘书长也结合自身经验向各位同学作出解答,对仲裁裁决的执行、体育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关系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与在场同学积极互动。

会议的尾声,姜涛副教授作为点评人,总结并回应了陈副秘书长的报告内容。他表示,陈副秘书长的讲解使我们由体育仲裁回归到仲裁一般理论,再得出体育仲裁未来前景的基本走向。第一,考虑到仲裁制度的民间性特点,其是对诉讼爆炸时代国家司法程序的重要补足,在替代解决纠纷上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体育产业正在蓬勃发展,相应的法律纠纷也呈现不断上升趋势,在民间性的体育仲裁制度下寻求纠纷的解决,能较大提升权利主体接近正义的机会。第二,我国目前体育仲裁制度整体上的缺位,经常使得运动员在遇到体育法律纠纷时需要诉诸国际性单项体育组织或者国际体育仲裁机构来维护权益,这种高门槛会影响到运动员等权利人的实际利益。构建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有迫切的现实性,而在制度的具体设计中,则应返顾一般性的仲裁制度,以塑造高效而合理的体育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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