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我学院生会”。
第二条 本章程所规定的“学生会”有两种含义:
(一)广义“学生会”指我学院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关及班委会等学生自治机构。
(二)狭义“学生会”仅指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第三条 本章程所提到的“本会”指广义的学生会;所提到的“学生委员会”指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学生会”指狭义的学生会。
第四条 本会性质是在suncitygroup太阳新城分党委领导下、分团委指导下的全院性学生自治组织。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是: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六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我校校学生会章程》。
第七条 本会的职能及任务:
(一)发挥作为广大同学与我院党团组织,管理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教学改革,努力为同学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二)在维护全校和全院同学总体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坚决的代表和维护我院广大同学的切身利益,保护同学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
(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培养同学们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及社会活动能力,适应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活跃我院学术氛围,丰富我院同学的校园生活。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具有我学院籍并承认本章程的本科生及第二学位学生。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进行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要求本会向院党团组织或行政机构转达意见要求,提供权益保障等方面服务的权利;
(四)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五)联名罢免代表及本会工作人员的权利;
(六)符合本会宗旨与原则,不违背本章程各项规定之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认真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努力学习专业知识,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四)遵守校纪校规,维持学校教学与生活秩序;
(五)向广大同学宣传本会宗旨与原则;
(六)接受我院有关机构、本会有关组织及其他同学的监督。
第二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每届任期两年。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特殊情况在延长期仍未消除,经院分党委批准可适当延长。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本届学生代表大会或部分代表会议,如有十分之三以上会员或十分之二以上学生代表认为有必要召开全体会议时,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学生委员会应组织召开。
第十四条 每届学生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上届学生委员会负责组建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委员以上届学生委员会委员为主,全面负责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十五条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由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按全院人数的适当比例以班为单位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性,未受过任何校纪、党纪、团纪处分。每届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委员会委员和上届学生委员会委员为当然代表。大会代表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筹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二)审查代表资格;
(三)征集有关提案。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审议、批准大会形成的其它文件;
(三)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四)罢免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学生会主席;
(五)审议通过大会议案;
(六)监督学生委员会、学生会工作和本会决议的执行;
(七)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产生后,聘请院分团委专职干部一人担任学生委员会秘书长,代表分团委指导和帮助本会工作。学生委员会副秘书长由学生委员会秘书长提名,经学生委员会表决通过,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可建议学生委员会任免学生干部。
第十九条 大会除章程外有关文件须经全体代表四分之三到会,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节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简称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议事机构,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我学院生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三)对学生会的工作和学生干部予以监督;
(四)决定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及其特别会议;
(五)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制定、审议并表决通过,除《章程》修改以外的有关提案、条例等;
(六)听取广大同学意见,反映同学呼声,维护广大同学权益;
(七)学生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差额选举产生。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可增补委员。每届学生委员会增补委员总数不得超过因故卸任的委员数。
第二十三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侯选人由各年级党团组织在广泛征求广大同学意见的基础上推荐产生。候选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备代表资格;
(二)应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工作成绩突出,组织纪律性强;
(三)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无不及格科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学生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学生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学生委员会会议;
(三)负责学生委员会工作,经秘书长批准,任命和罢免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并报学生委员会备案;
(四)应当由主任委员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秘书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对违规或不履行委员义务的委员可向全体委员大会提起罢免议案,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即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委员会秘书长主持第一次全体委员大会。由秘书长提名,在当选委员中投票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一人,学生会主席一人,报经院分党委批准后方可当选。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学生会主席的当选票数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学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学生会副主席的人选由学生会主席提名,经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若干名及若干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由学生委员会任命。部长有权决定本部人选,领导本部工作,向学生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条 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学生代表大会四分之一以上代表可以提出弹劾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学生会主席的议案,经全体学生委员会委员之二分之一以上或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报分党委批准后,即可罢免其主任委员或主席职务。
第四节 学生会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的职权:
(一)讨论制定工作计划,制定有关条例;
(二)组织全院性的活动,开展学生会日常工作;
(三)根据需要定期召开由各班班长参加的班长联席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四)学生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设置主席团作为其核心领导机构。学生会主席团由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聘请院分团委专职干部一人担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分团委指导和帮助学生会工作。学生会的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学生委员会表决通过,协助学生会秘书长工作。学生会秘书长可建议学生委员会、学生会主席团任免学生会干部。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会工作遇重大问题需决策处理时,学生会秘书长可召集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副秘书长及相关人员召开会议。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由学生委员会秘书长提名,经学生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对学生委员会负责,受学生委员会监督,对外代表学生会。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学生会工作;
(二)向学生委员会提名和建议副主席的任免;
(三)经秘书长批准,任命和罢免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并报学生委员会备案;
(四)代表学生会参加与学生工作有关的会议,与院党团组织保持经常性的工作关系,接受院分党委的领导和分团委的指导。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会设副主席若干名,协助主席工作,主席离职期间,指定一名副主席代理主席职务,行使主席职权。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会根据工作的需要,可设若干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由主席团任命。部长有权决定本部人选,领导本部工作,向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各部成员名单应报学生委员会备案。
第五节 班委会
第四十条 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本会的监督和领导。
第四十一条 班委会由班长及若干委员组成,经各班同学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须报学生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班委会的选举依照有关规定及本年级实际情况进行,选举过程受本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班长应积极参加学生会定期召开的班长联席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班委会对本会有建议权,班长可列席学生会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班委会有权要求本会为其各项活动提供帮助,同时应当积极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第四十六条 修改本会章程,须经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一提出、四分之三通过方可进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所用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我学院生代表大会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suncitygroup太阳新城
2004年4月
章程修改说明:
1.经过院系调整,原“法律系”、“党总支”、“年级办”的称谓相应调整为“suncitygroup太阳新城”、“分党委”、“学生工作办公室”。
2.新章程对学生会的会员范围作了新的界定,即“具有我学院籍并承认本章程的本科生及第二学位学生。”
3.为明确学生委员会的地位,避免造成误解,在新章程中不再使用“学委会”的称谓,原“学委会”称谓修改为全称“学生委员会”。
4.为明确学生委员会下设各部门的地位和职能分工,在学生委员会章节中第27条后单设一条规定学生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职能机构。并规定了部长的产生办法。
5.在班委会章节中,由于班委会是学生会(广义)的基层组织,故而将第38条(新39条)中的“指导”改为“领导”。
6.原章程中各章节有逻辑混乱的地方,在修改中建立了新的逻辑框架,学生委员会、学生会、班委会三章均按照“性质——职能——构成——人员产生”的体例对原条文顺序进行重新排列。
7.原章程第三章《本会与其他机构的关系》在总则中已有规定,故而取消。
8.原章程中学生委员会正副主任,学生会正副主席的产生及弹劾由分团委批准。suncitygroup太阳新城分党委与我学院生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分团委与学生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所以学委会主任,学生会主席的产生及弹劾应改为由分党委批准。
9.原章程第36条“学生会的职权”中的“制定通过有关条例”超出学生会职权,将其“通过有关条例”的权力收归学生委员会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