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最惨痛的一个教训就在于:在国际反兴奋剂现有的规则、制度未有变更之前,运动员纵有不满,也不被赋予拒检的权利。唯一可行的,只能是先检查后投诉,在异议中接受检查。即便孙杨基于自身以往投诉不理的痛苦经历和感受,也仍然不能选择拒绝。
鉴于反兴奋剂机构权力和运动员权利保护之间已呈失去平衡之虞,我们认为,反思相关规则和程序的合理性颇有必要。
价值平衡:国际反兴奋剂检测程序正当性审视
我校体育法研究所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于2020年2月28日对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杨作出8年禁赛的处罚决定,不仅引起舆论高度关注,也引起我国体育法学界对反兴奋剂法治的广泛讨论。
该案件已在各类媒体中详尽披露,在此,仅就其中的重大争议事项并针对国际反兴奋剂检测程序的正当性问题进行探讨。
基本案情
该案申请方是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被申请方是孙杨和国际泳联(FINA),居中裁判的则是CAS三位国际体育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在该案仲裁前,孙杨曾在FINA的裁决中全身而退,成功推翻了检测机构(IDTM)在诉争的2018年9月4日所实施的该次检测的合规性。
但在CAS的仲裁中结果反转,该案焦点问题仍然集中在:检查人员的授权文件和资格是否合格?孙杨方毁坏血检瓶的行为是否有合理的理由足以开脱?
孙杨方的主要意见:
主检官提供的授权文件只是概括性授权文件,与2017年赛外检查的具体性授权文件存有差异;血检官当天只携带了护士资格证,而之后补交的护士执业证则显示其为跨区域执业;双方签署了一份文件,其内容可以说明是因为检查人员资质问题致使检查没有完成,检查人员同意已采血样不带走。这份文件是用一张单独的A4纸手写,并非对检查工作的评价表,可以作为当日检查未进行的证据因而不存在拒绝检查问题。
CAS裁决书中的主要结论:
参与此次检测的工作人员符合ISTI(国际检测与调查标准)的要求;孙杨违反了国际泳联反兴奋剂条例第2.5条(妨碍反兴奋剂工作);就损坏样本容器并拒绝接受检测一事,孙杨未能做出具有正当理由的解释。
在仲裁程序中,孙杨方还曾指出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存在的多个瑕疵:检查官携无关人员参加检测;主检官曾被孙杨投诉(一直未得到处理),尿检官对孙杨进行偷拍照片;血样被三次置于无人监管状态(佐证检查人员已放弃此次检查的状态);主检官提出血样容器必须带走只是IDTM项目经理找的一种借口。
争议焦点
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反兴奋剂通知程序中检查人员的证件和资质是否符合ISTI规则?
第二,检查程序瑕疵是否影响整个检查的有效性?
第三,运动员能否因检查人员资质问题,直接拒绝检查?
首先,检查人员的证件和资质问题,主要是指概括性的授权是否符合ISTI的相关规定,是否需要具体性的分别授权?
对此,孙杨举证表明,当次检测中检查官所持的授权文件,只是概括性的授权,与2017年时的具体性授权不同。
针对孙杨提出两次授权文件不一致的问题, WADA认为一般性授权不仅符合ISTI 规则,而且是检查惯例,分别授权只是一种更好的方式,而不是一种严格的标准,两种授权都是符合ISTI规则的。
与此不同,案件在国际泳联阶段,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小组曾通过文义解释、系统解释等解释方法,认为仅仅一份普通授权书不符合ISTI要求,运动员必须确切地知道他们在谁的授权下接受检查,参加样本采集过程的每位官员都经过样本采集机构的适当培训、指定和授权。
两相对照,在CAS仲裁程序中,仲裁庭的理解与FINA相反,即普通的授权委托书即可符合ISTI规则。
其次,检查程序瑕疵是否影响整个检查的有效性?
申请方认为,体育组织的权力高于运动员个人权利,即使检查程序不规范也不影响其对运动员进行检查,对于运动员遇到检查人员拍摄等问题时,运动员有权提出不满,甚至可以向检测机构投诉对方行为,但仍然应当继续配合检查。
CAS仲裁庭认为,在面对检查人员的不规范行为时,运动员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将自己对整个检查过程的反对意见记录下来,并继续接受兴奋剂检查,并让检查人员带走血样。基本上都认同了申请方的意见。
第三,运动员能否因检查人员资质问题,直接拒绝检查?
在中国反兴奋剂机构组织的检测中,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这也是浙江省反兴奋剂中心韩照岐副主任在事发当天给出不许检查官带走血样建议的背景情况。
可以说,在这点上,中国反兴奋剂机构的操作要求更为严格和规范,对受检运动员的权利提供了更高的保护标准。
但是,该案中CAS并不认同这一点,在各国标准和国际规则不一致时,采用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也就是说对于事发当天这次由IDTM所组织的检查,运动员无权基于自身的判断而直接拒绝检查。
程序权威与运动员权利平等保障
应当说,在国际体育法领域,WADA主导的反兴奋剂制度积威已久,令广大运动员不敢逆其锋芒。
这样的权威性,在维持了反兴奋剂领域基本秩序的同时,也确实存在着刚性程序权威与运动员权利保护的失衡,不适应尊重人权、保护私权的法治潮流。
在该案听证中,所受到的一个质疑就是,既然这种有瑕疵的程序作为一种惯例你孙杨已经配合过60次,那么为何你这次会拒绝?
申请方对孙杨提出的这种质疑,包括孙杨对检查人员资质疑问,并非完全正当,其完全忽略了运动员在兴奋剂检测中应有的权利。
难免要问:
存在的是否就是合理的?
以往接受了就要永远接受吗?
有权机构的职务行为可以宽容,运动员的拒绝就要受到严厉处罚吗?
当时在场五人签署了一份不带走血样的书面声明,WADA和CAS都否认其作为协议的效力,是否有正当理由呢?
尤其是在此前已有的质疑提出投诉至今不予理睬的状况下,经过协商,达成了留下血样,认同无效的情况下,明知血样容器不能打开,还提出孙杨只能留下血样,容器要让检查员带回这样一个两难的问题,最终只能是打碎样瓶的唯一结果。
然而该案最惨痛的一个教训就在于,在国际反兴奋剂现有的规则、制度未有变更之前,运动员纵有不满,也不被赋予拒检的权利。
唯一可行的,只能是先检查后投诉,在异议中接受检查。即便孙杨基于自身以往投诉不理的痛苦经历和感受,也仍然不能选择拒绝。
鉴于反兴奋剂机构权力和运动员权利保护之间已呈失去平衡之虞,我们认为,反思相关规则和程序的合理性颇有必要。
毕竟,规则和程序是竞技体育的基石,运动员及有关机构与人员必须尊重并服从规则及程序,因为它们至为根本,至为重要。
与此同时,正因为相关规则及程序的根本、重要,因此,规则与程序本身必须完善、健全,足以成为体育善治的基础性因素。
今天的运动员们在现有的规则和程序之下,只能选择服从,即便有瑕疵也只能忍气吞声,并不意味着这套有瑕疵的规则和程序就可以高枕无忧,长存不变,孙杨案令我们惊愕的同时,也促使我们思考,如何去促进相关国际体育组织建立并健全既能有序运转又能充分保障运动员权利的规则体系。
认真研析全球体育法,提高国际体育组织治理能力。
在全球法律治理的背景下,特别是在CAS实践支持下,突破原有国内、国际二元化法律秩序体系,在法律多元主义指引下形成了自治性的“第三类法律秩序”。
但是全球体育治理并不是各国民主参与的产物,而是代表多元利益的多元主体参与的无序、不透明和政治化进程中产生的。
特别是由于在世界体育运动中,相对于运动员来说,不仅国际体育组织处于绝对支配地位,而且国际体育组织治理中存在普遍公认的利益冲突、治理失效问题,其治理缺乏其所规制的运动员的广泛参与。
认同和遵守尊重人的基本权利是任何有效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要素。
我国体育法学与法律工作者应当认真研析全球体育法,以研究成果和亲身实践促进国际体育组织提高自身治理能力,这是保障运动员权利的根本之策。
完善国际反兴奋剂规则,增强规则可适用性。
法律规则的确定性,要求法律的规定应明确无误,并尽可能地避免模糊性,以便于当事人准确地把握立法意图,从而准确地根据法律规划自己的行为。
由于体育全球化发展以及语言文化的差异,国际反兴奋剂规则在不同国家的适用和理解上会产生偏差,存在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反兴奋剂规则所体现的“程序正义”受限。
鉴于此,我们认为,国际反兴奋剂规则制定者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可能产生的干扰,充分考量规则适用的可能情境,完善国际反兴奋剂检测程序,特别是增强检测程序规则的实用性,制定运动员权利保障指南,明确兴奋剂检查人员的具体权利义务,并赋予运动员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以充分保障运动员的救济权利。
规范国际反兴奋剂执法行为,确保检测机构人员规范执法。
执法是否规范是影响执法机构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也是当前国际反兴奋剂工作中凸显出来的主要问题。
在国际反兴奋剂执法中,一方面应当树立运动员权利保护的理念,以从源头上解决执法不规范的问题,这反过来也会有益于加强反兴奋剂机构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另一方面应当完善兴奋剂检查人员资格认证和培训机制,改进执法方式,要做到规范反兴奋剂检查工作,需要提高检查人员的自身素质。
该案也从一定侧面反映出国际体育组织检查人员执法不规范问题突出,对兴奋剂检查人员的培训并没有达到提高检查人员反兴奋剂知识水平和检查能力的作用,对培训要求的实现缺乏考核和监督机制等。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总结和反思的地方。
往者不谏,来者可追。孙杨带着昔日无限荣耀无限殊勋,在中国竞技体育史上谱写炫目篇章之后却以禁赛事件告别泳池,我们关注他未来维权进展的同时,也希望中国运动员汲取经验教训,在法治时代,应当会用、善用国内和国际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己正当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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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体育法研究中心2002年3月18日成立,我国法学泰斗、我校终身教授江平先生和我校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会长马怀德教授被聘为中心名誉主任,suncitygroup太阳新城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学会副会长焦洪昌教授担任中心主任、王小平教授担任中心常务副主任、马宏俊教授担任中心副主任。2019年,在体育法研究中心基础上正式成立的体育法研究所,系目前国内唯一的专门从事体育法研究和教学的在编机构。研究所现任所长为中国体育科学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马宏俊教授,副所长为姜涛副教授,成员包括王小平教授、张笑世教授和袁钢副教授等,均在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担任重要职务。
研究所(中心)汇聚一批有广泛社会影响和学术水平的学者,现已有近50位国内外的教授、副教授及体育法律工作者直接参与学术活动,研究人员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研究领域兼具广度深度,多项研究成果为我国体育立法起到了参考作用。研究所(中心)聘请了我国资深体育专家、原国际排球联合会主席、世界跆拳道联合会执行委员魏纪中先生、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刘岩先生为兼职教授,世界体育法协会主席迪米特里奥斯·帕纳西奥多普拉斯先生和美国雪城大学约翰·沃洛汉教授为特聘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