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4日,我校体育法治研究基地、体育法研究所主办的“体育法治与健康中国论坛”第43期在我校综合楼0111会议室举行。本期论坛主题为“从体育赛事媒体权利透视泛娱乐产业版权开发”,由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版权律师朱晓宇担任主讲嘉宾。本期论坛由我校体育法研究所所长姜涛主持,研究所副所长罗小霜担任与谈人。体育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体育法律师库部分在库律师参加了本期论坛。
讲座开始部分,朱律师先就体育赛事媒体权利开发是否“高冷”、“小众”这一疑问予以回应,通过“图解电影”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作为案例引入,对比影视传播权纠纷与体育赛事媒体权利纠纷原告权利基础、被告侵权行为等要件,分析两者原始权利人,相同的营收渠道,得出了“赛事媒体权利开发与其他文娱产业同质同源”的判断,进而认为体育赛事媒体权利开发“不高冷、很大众、可移植、大有可为、小有精彩”。
此后,朱律师主要从三个方面对“从体育赛事媒体权利透视泛娱乐产业版权开发”进行介绍。
第一部分是体育赛事媒体权利。关于体育赛事媒体权利的内容,朱律师认为体育赛事媒体权利应当涉及视听、图片、新闻报道、衍生品开发、体育竞猜等方面。作为实践中案件纠纷较为多发的领域,朱律师着重对体育赛事媒体的视听权利进行了介绍,从内容形式、传播平台、播出方式、作者维度以及图片权利等视角切入,在对作者维度的介绍提出观众拍摄的视频和照片版权的归属问题,并且通过列举侵权现状反映体育赛事媒体权利保护面临的困境。
第二部分是赛事相关版权保护。朱律师提出围绕“庞杂媒体权利引发的法律问题”这一核心问题,应当明确媒体权利的原始权利人与权利相关主体。目前而言,体育赛事媒体权利相关主体包括主办方(OC)、主转播商(HB)、持权转播商(RHB)。
首先,体育组织作为赛事主办方(OC)及媒体权利的原始权利人,可以委托主转播商(HB)制作赛事节目并约定版权归属于体育赛事所有,但朱律师认为体育组织并不必然享有赛事节目、图片的版权,涉及到体育组织章程与知识产权归属关系的问题,朱律师提出体育组织章程约定即拥有各项的权利,也应当依据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在内的相关法律取得。
其次,委托拍摄方作为主转播商(HB),接受体育组织委托负责体育赛事节目的拍摄与制作,随着科技的发展,“超高速4K轨道摄像机系统”猎豹摄像机、“索道摄像系统技术”“飞猫”在体育赛事拍摄中得以运用,为主转播商(HB)的体育赛事拍摄提供了新技术。
最后,持权转播商(RHB)是重金购买赛事版权的主体,通过引入案例“中国体育IP第一案”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朱律师发现版权归属约定缺失导致的利益冲突作为争议产生的根源,因此,版权归属应当作为媒体权利开发的第一步。
在体育赛事产业链侵权问题上,盗播的问题较为严重,在赛事作品认定第一案“央视诉暴风”2014年世界杯案中,通过证据展示证明体育赛事作品具有独创性,在再审中推动法院明确独创性的“有无”作为判断的标准。
面对陪伴式直播、GIF动图侵权等体育赛事新侵权形式,朱律师介绍了传统公证取证以及适应新时期层出不穷的新挑战的区块链第三方智能存证取证方法。
第三部分是泛娱乐文化产业的版权开发。朱律师先通过展示“腾讯拿下NBA:传统版权5年15亿”“优酷16亿拿下世界杯转播权,值吗?”“PPTV亏成这样了,苏宁为何还敢砸13亿购买中超版权?”等醒目的新闻报道标题,直观地从经济层面上体现了体育版权在泛娱乐文化产业开发的巨大价值。
此后,对于体育版权在泛娱乐文化产业的开发实现,朱律师提到了以下几种途径:一是通过网络游戏实现体育赛事版权的泛娱乐文化产业版权开发;二是通过体育周边实现体育赛事版权的价值实现 ;三是通过衍生手段来实现体育版权的价值。例如,朱律师提到的体育版权所有者可以和其他品牌进行授权合作,制作联名产品并推广。朱律师认为版权是最适合在谈判桌上博弈的权利,泛娱乐产业中的版权价值也是在双方的不断较量中实现和发展的。
随后,朱律师又以小学生运动会作为版权开发的模拟案例,指出可以通过直播、点播、跟拍、制作文创和纪念品等方式对版权进行泛娱乐文化产业的开发,通过具体事例佐证了版权开发的潜在价值和巨大空间。
朱律师在完成主报告的精彩分享之后,还与参会师生进行了长达一个小时的深入互动交流。针对大家最为关心的律师执业经验问题,朱律师结合自己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业务的经验,分析了专业律师和行业律师各自的优长,建议有志于做律师的同学们,为了实现职业目标,既要选准专业方向努力提升自我硬实力,也要抓住机遇,充分利用各项平台。本期论坛在主报告展示和交流分享阶段,都气氛热烈,干货满满,为体育法学子送上了一份丰盛的学术大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