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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高级研讨会:体育产业法律问题研究 主讲人:马宏俊教授
时间: 2004-06-22|点击:

(主持人)宣传部长李秀云:

各位观众,各位听众,各位兄弟院校的同仁们,各位体育总局的伙伴人,今天上午我们继续在政法大学对面的学术报告厅,举行我们本次研讨会的第三场论坛。主讲人是我校年轻的教授马宏俊,在上个世纪的时候,他一直从事律师学的研究,并且有广泛的社会活动,从事律师业务,是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地方电视台法制节目上镜比较高的一个律师学者。进入本世纪的时候,他的学术研究兴趣转到了体育法,所以今天他会给大家带来一个非常精采的学术报告,演讲的题目是关于体育产业的法律研究,大家欢迎!

体育产业法律问题研究 主讲人:马宏俊教授

大家好,刚才我们李部长,也是我的老同学,这一番评价弄的我有一点诚惶诚恐,说她对我不了解,刚刚知道我从事体育法活动,只能说她官僚了,她当上官以后不够体恤民情,所以对我比较缺乏了解。其实,我感觉前面说的之所以电视台有一些上镜,主要是电视台一是很官僚,在一个很小的圈子内一个偶然的机会认识我了,觉得我干活比较卖力气,就来找我。我们今天有一个比较宽松的气氛,昨天都是我们体育界,或者说法学的重量级人物,今天前一阶段给大家放松的一个机会,十点钟以后又是我们法学泰斗江平老师给大家做演讲,会议安排我在这样一个时间,这样一个地点,这样一个话题可能是让我们放松一下。我们更多的是交流,就我自己发表的意见,仅仅是对体育产业的法律问题的认识。

其实我进入体育学学习也是一个偶然的机会,准确的讲是在世纪之交,就是昨天来的两位韩国教授,他们在很偶然的机会知道我在这方面有兴趣,所以那次邀请我参加一个主题为体育产业的研讨会。我前一段主要是做律师学,从事律师实务的研究,我以律师的身份代理过几次体育事故的纠纷处理,就跟韩国人聊起来事故处理,所以当时很热烈,给他们留下一些印象。说起来时间过的很快,一晃又是五年了,他们来到了北京。通过昨天李炯圭介绍,我记得他好象是讲了二十多个案例,来阐释体育保险的一些法律问题。昨天休会时候咱们也有一些会议代表跟我交流,就谈到了体育保险的问题,特别是感觉到似乎认识到体育法是不是就是一个民法的问题,我感觉关于体育法的概念、认识,后面可能还会有一些学者跟大家进行探讨。可以说体育法覆盖的是整个法学的全部领域,只有不过现在在我们国家涉及到许多问题是民法问题,主要是在纠纷处理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关注的都是一个经济利益驱动的问题,特别是我们现在感觉到搞体育活动没有钱是不行的。所以,后来我们在改革开放以后,我们体育界也在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昨天魏老在这里发表演讲,我觉得那些话只有以他现在的身份才能发表出来,才能获得精采的结果。如果他还是原来官员的身份,是不行的,特别是对于体育总局的一些评价。会间休息的时候,刘岩部长说了只有魏老敢那么说,我们谁也不敢那么说。魏老从一个方面来讲,尽管他当初参加了一些立法,但是现在时过境迁,他也勇于批判,这一点非常可贵。在批判别人之前,我们先批判我们自己。

关于体育产业的问题,首先就涉及到如何定义的问题。我记得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当时体委有一个领导同志谈到到底什么叫体育产业?就他的认识来讲似乎在工人体育场卖冰棍的都应该属于体育产业。直到现在我也看了我们一些资料,一些著作,关于体育产业的定义可能一直还有一些争议,到底什么是体育产业。现在我们在高等教育领域里面也在探讨什么是教育产业,还有教育产业化的问题。可以说我们中心从成立以后,就一直受到澳大利亚大学的关注,我们也跟他们进行几次谈判,在如何推进体育法学教育方面,包括我们还探讨过合作,从事体育法律硕士的培养。在这些方面,我们深深的有一个体会,就是澳大利亚的法律教授,他们的确是教育产业体制下产生出来的这样一些学者,和我们看问题,从思维方式上,从思维理念上的确很大的差异。在体育产业这个问题上来讲,是不是说归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些产业机构,或者叫盈利机构,就属于体育产业?那么这个问题一直是值得探讨的,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现在看来,我们很难给体育产业一个恰当的定义,这不是我力量所能及的,需要我们在座的同仁们今后给它下一个定义。我个人认为体育产业主要针对的是体育竞技活动和体育健身活动,也就是说它是由体育活动本身产生出来的这样一种盈利性企业。那么,体育产业肯定要解决的是盈利,没有盈利,恐怕产业这个词我们很难在这里面界定,盈利肯定有它突出的特点。昨天魏老也提出一个问题,他认为体育彩票不是体育产业,而且也提到陈淮研究员的专著,里面也明确讲了不是。我对这个问题缺乏和魏老的沟通,我们虽然见个几次面,交谈过,但是缺乏对这个问题的探讨。我倒觉得体育彩票,在国际经济活动当中,认为是一种博彩业,是隶属于博彩业的范畴,博彩业本身来讲属于产业没有问题,它就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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