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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学院术沙龙第五十期之—在历史与未来之间,关于减少死刑总量的思考—
时间 : 2009-07-11       作者:suncitygroup太阳新城门户管理员       阅读数:
四月八日下午,我学院术沙龙活动在端升楼304室举行。suncitygroup太阳新城各位老师、学者欢聚一堂,探讨、交流学术问题。本次沙龙由许身健老师主持,并由对死刑问题有深入研究的赵志华老师作为本期沙龙的主讲人。

许身健老师指出,死刑存废问题不仅仅是简单的法律问题,更涉及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等问题,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就他个人观点而言,要根除死刑误判的问题,最终必须废除死刑。但这条走向废除死刑之路要怎样走下去?赵志华老师在她接下来的演讲中对此做出了回答。

关于死刑存废这个有240多年历史的问题,争论双方各执一词,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理由,但最终任何一方尚未能说服另一方。而我国每年到底杀了多少人?在政府相关信息公开化的今天,这却是一个十分忌讳的问题。国家只公布了死刑、死缓、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总数。因此对于每年的死刑人数,大众无从得知。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死刑人数之大。与此同时,社会科学院指出,据调查,95%以上的民众支持死刑,温总理也表示中国当前国情下无法废除死刑。国情、民情、死刑文化传统、法治文化传统、犯罪态势这都影响着死刑的存废。在死刑一时无法废除的情况下要致力于死刑总量的减少。

赵老师分别从两个方面提出自己的具体想法、意见。

一方面,要从立法上减少死刑的适用范围。世界上91个国家废除了死刑,29个国家在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即使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中,我国死刑罪名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比例都位居榜首。在我国四百多个罪名中,68个罪名有死刑条款,比例十分大。但是另一方面,对待从立法上减少死刑适用范围的问题,采取谨慎、务实的态度很有必要。因此,就中国现阶段的综合情况而言,死刑的减少应该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赵老师认为在我国可以分三步走。

第一步,我们应当致力于在立法上废除绝对死刑的规定。我国现在仍有两款绝对死刑,目前我们的当务之急,就是在立法上废除绝对死刑的规定。绝对死刑作为我国目前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毫无疑问,立法者希望它体现的是刑罚对已然犯罪的最大报复和对未然犯罪的最大威慑和预防。但是严罚带来的不只是畏惧,更有可能是更大更严重的犯罪。

第二步,我们应当致力于在立法中削减经济、财产犯罪的死刑。经济和财产犯罪既不具有严重暴力犯罪那样的社会危害性,又在相当程度上属于智能犯罪、职务犯罪,往往是前置制度本身存在漏洞,或者制度被虚置而给行为人造成可乘之机。制度本身的阳光化和公开化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因此,我国立法目标应针对非暴力犯罪,特别是从单纯的贪利性犯罪着手,对死刑罪名进行削减。

第三步,我们应当致力于在立法上逐步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对于某些暴力程度相对较低,通常不危及被害人生命的普通暴力犯罪,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强迫卖淫罪,因为从整体上将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便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即行废止其死刑。需要强调的是死刑的废止不是简单的加减运算,而是需要其他的许多配套措施的系统工程。

在这一系列配套工程中,首先,要重构刑罚阶梯,填补死刑废除后的空白。我国现行的刑罚结构是以死刑和自由刑为中心,从世界范围来看属于一个重刑结构。要将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设置为25年,数罪并罚最高刑期设为三十年,无期徒刑经执行两年后确有悔改的,可以减为三十年。其次,必须对刑罚的执行程序进行改造。从执行的程序来看,我国法律规定在执行刑罚中的变更措施很多,有减刑、保释、保外就医等等。这些都是非常不公开的,因此在减少死刑后,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可能借助关系逃脱处罚。因此必须将刑罚的执行程序进行改造,在此基础上减少对死刑的适用,才能既体现现代刑罚的人道性,又不至于使刑罚的威慑力降低而不利于保护社会和教育犯罪分子本人。再次,必须建立死刑案件中被害人的补偿制度。不仅要告诉人们废除死刑是理性的,更要将废除死刑的益处,通过理性的制度实施来表达出来才是正确的,让人们从制度中感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的“表达效果”将会最终说服他们接受减少死刑的适用范围。所以在条件成熟的情形下,应当建立死刑案件中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另一方面,要从程序上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回顾历史,20061031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从20071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这距离死刑核准权下放过去了26年。死刑复核程序是我们国家自己发明的一个程序,但这个程序自身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天生的缺陷。对此应该进行改革,第一步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进行诉讼程序的改造。第二步在条件成熟时,彻底废除死刑复核程序,建立三审终审,也就是用诉讼程序三审这样的程序来代替行政味道非常浓厚的符合程序。具体措施有:尽可能地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使之公开化透明化,律师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中来;宽松审理期限,将一审、二审从一、二个月宽限到六个月至一年,遇到特殊情况还可以再放宽。第三,完善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机制;要明确最高检察机关和各省、各直辖市、自治区检察机关在其中的职能,赋予最高任命检察院参与复核审理以及监督机关的权力,并规定详细具体的监督方式与步骤。对于一些特别复杂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不妨借鉴西方国家做法,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引入听证程序。第四扩大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时间,我国的死刑案件中,宣判和执行的时间往往太短,很难在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因此可以适当延长。

总之,冤案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存在监狱本身,产生冤魂的根本原因在于存在死刑制度。错杀是社会保留死刑制度本身必须付出的代价。死刑的未来应该是走向废除的。

薛老师等人在赵老师精彩的演讲之后向她提出了诸如在中国怎样才能杜绝错案冤案?等一系列问题,赵老师一一予以回答。

最后,本次学术沙龙在一片掌声中落幕。

我学院术沙龙第五十期现场记录
时间2008481330
地点:端升304
出席人:suncitygroup太阳新城老师
主持人:许身健教授

 

主持人发言: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今天下午我们在这里再次举办学术沙龙。本期沙龙的题目是“在历史与未来之间:关于减少死刑总量的思考”。今天的主讲人是实践教学教研室的赵志华博士。赵老师毕业于武汉大学,她的导师是刑法名家马克昌教授。赵老师对于死刑问题一直有十分精细的研究,而且她一直到最高法院作调研,对死刑相关的重要问题,包括死刑政策,施用中存在的问题,她都有好些第一手的资料。另外,本学期,她在昌平校区开了一门关于死刑问题的选修课,在学生当中反响非常好。各位老师、同学,大家都知道,死刑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它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它还和法律文化和中国国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且,关于死刑问题,我们国家确实受到了某些国外组织的攻击,其中它们攻击的一个重点是每年死刑数量问题,那么到底我国死刑的数量是多少呢,恐怕不同的组织对于这个问题的观点是不一样的。那么,今天我们讨论这个问题的目的就是想对这个问题有更加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关于死刑问题,我们国家最高法院已经将死刑复核权收回了,而且,在这方面的举措也是非常大,最高法院一次性就解决了负责死刑复核法官的几百个编制。大家知道,最高法院的主要功能肯定不是关于死刑复核的,世界各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数都是非常少的,九个或十几个。像中国最高法院的人数这么多,而且现在这么多的法官主要关注死刑复核问题,这恐怕对我们最高法院的功能乃至最高法院整体的气氛的影响都是非常大的。当然,死刑复核是不是会最终消除误判,我个人认为不一定。因为减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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