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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法理学研究所成功主办第一届“海峡两岸法理学研讨会”
时间 : 2010-07-31       作者:suncitygroup太阳新城门户管理员       阅读数:
2010年7月2日,由我院法理学研究所主持的第一届“海峡两岸法理学研讨会”在北京植物园卧佛山庄内隆重开幕。台湾大学的颜阙安教授率团与会,同行的有台湾大学的吴从周助理教授,辅仁大学的庄世同副教授,“中研院”法律所的简资修副教授以及政治大学的江玉林副教授。应邀莅临的大陆地区学者有:中国人民大学的朱景文教授和冯玉军教授、北京大学的张骐教授、社科院法学所的吴玉章教授、清华大学的许章润教授、武汉大学的汪习根教授、北京理工大学的谢晖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高全喜教授和赵明教授、山东大学的桑本谦教授,我校的舒国滢、郑永流与刘星教授,以及陈景辉、范立波与柯华庆副教授。此外,杨贝、张龑、雷磊、马驰等青年讲师也参与到了本次会议。我校黄进校长专程赶到会议现场,并在晚宴上致祝酒词,热忱欢迎海峡两岸法学贤俊之咸集。
  台湾大学的颜阙安教授在开幕式致辞中回顾了台湾地区法理学研究的发展历程:台湾地区早期尚以留日学者居多;后来渐趋留学德国,引入了诸如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卢曼(Nicolas Luhmann)、阿列克西(Robert Alexy)等法学大家经典;目前海峡两岸在法理学研究方面的交流呈现出方兴未艾之势,以上构成了台湾地区法理学发展的基本学术源流。作为大会的东道主,我校的舒国滢教授认为,当代法理学的讨论主题之丰富性与多样性前所未见,汉语法理学界作为后发的学群,宜广集两岸三地法理学人之智识努力,形成自己相对整体的学术形象——或可称之为“中国学派”或“汉语法学派”——以便更为有效的参与到国际学术讨论之中。
  我院的郑永流教授紧接着就“当代法理学的基本问题”做了主题报告。他认为,当代法理学的基本问题首先是“法律是什么”的问题,而法律在概念上总是包含着形式性、事实性与规范性三种面向,它们分别对应着法教义学、法社会学与规范法学(包括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三种研究路径。然而,对法律概念的任何一种面向的忽视,都会导致我们对法理学基本问题的误读。接下来,他以“世界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IVR)的百年历程为参照,梳理了世界范围内的法理学基本问题;又以中国大陆近三十年的研究成果为参照,梳理了中国法理学的基本问题。姑且言之,所谓“中国法学”,一直呈现出“中国情结、宏大主题、政治意识”三大鲜明色彩。
  大会第一单元围绕“法律的规范性”问题展开。颜阙安教授在对哈特(H.L.A. Hart)以及凯尔森(Hans Kelsen)理论的检讨基础上,提出了对效力概念的重新理解,他认为我们应当警惕法律的命令化,以免令人“道德地做不道德的事”。辅仁大学的庄世同助理教授则尝试从拉斐尔的“法学三德像”抽离出兼具权威性、规范性和正当性的理想法律图像,藉此对当代法哲学主流理论提出一种人文主义的分析与诠释。在陈景辉副教授看来,法律的规范性问题乃是规则的理性化问题,而借助“内在价值理论”可以为规则的理性化提供全新的证明。范立波副教授则认为,人们常常混淆了法律规范性之概念与法律规范性之来源,后者是一个认识问题,可以通过承认规则来解决;但前者强调的是法律所主张的道德约束力,归根结底是道德哲学的一部分。马驰博士重新回顾了奥斯丁(John Austin)的法律命令理论,认为不涉道德的命令之所以能获得法律之规范性,在于奥斯丁所坚持的意志论与功利主义哲学立场。
  大会第二单元聚焦于“法律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台湾“中研院”法律所的简资修副教授认为,习惯在台湾地区民法中居于仅次于法律的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法律经济学理论可以使习惯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桑本谦教授致力于对法理学主题进行经济学重述,首当其冲的当属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冲突这一主题,对此他认为:法律所追求的程序正义使上述两种正义的成本之和得到了最小化。柯华庆副教授则将注意力放在法律规范的实然效力之上,以皮尔斯“探效逻辑”(Abduction)为基础,提出了实效主义(Pragmaticism)法学之论纲,并将其广泛运用于法律概念、立法理论以及司法理论之中。
  大会第三单元开辟了“德国法律理论”专题。舒国滢教授发表了有关“世界、理论与逻辑”的八大命题,并进行了逐一展开:这个世界是由一些不完全的、相互竞争的理论表述着的,它们彼此之间存在一些基本约定,其基础在于人类所具有的不证自明的理性。台湾大学的吴从周助理教授则结合若干案例,对“法感”(Rechtsgefühl)这一概念进行了历史梳理,并剖析了它在方法论上的三层内涵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功能。此外,张龑博士剖析了阿列克西(Robert Alexy)普遍实践商讨理论中的“正确性主张”命题,由此审视权威概念,认为所有的法律权威根本上必须是论证权威;雷磊博士则探寻了阿列克西的原则理论与拉兹(Joseph Raz)的行动理由理论之关联,认为“形式原则”作为一种阻断性理由,使规则在法律推理中具有了弱的排他性,因而得以优先适用。
  大会第四单元将论题推展到“法律与社会科学”之维。张骐教授就案例指导制度进行了调研,认为法官总是以类比推理为基础、通过对比案件相似性、参酌一定的价值判断而发现指导性案例。高全喜教授从更为宏阔的时代背景指出了当代中国法理学在时空上的吊诡与错位,而现代法治秩序之塑造、新旧法制传统之废替、对风险社会之应对构成了我们的基本问题。赵明教授着眼于中华帝国纵横两千年的政治与法制流变过程,洋洋洒洒尽十万言。政治大学的江玉林副教授则借助福柯(Michel Foucault)的权力理论,细致剖析了台湾日治初期由后藤新品所建立的殖民警察政治。此外,泮伟江博士从凯尔森的法律效力理论出发,对中国法律的实效性困境进行了重新解读,他认为在当代风险社会中出现了常规的例外化与例外的常规化两种异象;杨贝博士则以彭宇案为例,整理出了民事判决书论证的详细参数目录,以期为法律论证提供一套统一的评定标准。
  最后,清华大学的许章润教授代表大会作闭幕式发言。他对大会主办方的学术定位表示认同:学科的多样化是当代多元社会的先声,是一九六零年代以降国际法理学研究的发展潮流,就汉语法理学界这一后发学群的发展态势而言,舍此别无它途。观历史纵横,望海峡两岸,法理学与法哲学的研究亦关系到中国社会的成功转型。我国应发展经济社会、建设民族国家、重塑中国法治之意义,在这一过程中,宜返观人自身的问题,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使人在这颗现代法治文明的蓝色星球上充满诗意地栖居着。以上或可成为中国法理学和法哲学对世界的最大贡献!
  7月3日,本届“海峡两岸法理学研讨会”在盛夏的山林树影中落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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