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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论衡”系列讲座第七讲成功举办
时间 : 2024-06-25       作者:       阅读数:

2024年6月19日下午,由我校法理学研究所主办的“法理论衡”系列讲座第七讲在科研楼A913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suncitygroup太阳新城教授泮伟江主讲,suncitygroup太阳新城法理学研究所所长高尚主持。suncitygroup太阳新城舒国滢教授、雷磊教授、汪雄副教授、冯威博士和社会学院张国旺副教授担任与谈人。

讲座伊始,泮伟江教授提及了自己与法大的学缘,分享了本次讲座主题的灵感来源,并简要介绍此次讲座的核心内容,即导论、现代化理论中的规模因素、从“超大规模负荷”到“超大规模优势”、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中的超大规模因素、结论。

在导论部分,泮伟江教授首先介绍了自己对于“超大规模”的认识和思考,通过引入中共二十大报告中的一段内容说明了“超大规模”指涉含义的变化,即由“疆域的超大规模”转变成了“人口的超大规模”。他认为,应当思考这种变化可能造成的影响,具体如“超大规模”是否可以被充分地概念化与理论化,是否可以成为分析中国国家治理与社会演化的基本概念框架与分析工具。

在第二部分,泮伟江教授回顾了古典人文学科中的“规模”与“超大规模”的含义,也介绍了现代性理论中的“规模”因素。古典时期“规模”的传统含义更侧重尺度,而非数量;“超大规模”则是正常事物的非正常变异,是对自然的僭越。而在涂尔干、韦伯、西美尓、沃思、布劳等社会学家对现代秩序的解释中,规模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解释性概念。但问题是,西方现代性理论主要聚焦于小规模共同体与大规模共同体的类型学比较,并未关注到超大规模因素对秩序类型和秩序变迁的影响。即便是现代化理论中的大规模社会理论,也仍然局限于“正常规模”,超大规模仍然被理解为是“不正常”的。

在第三部分,泮伟江教授总结了中国传统超大规模社会的性质及其治理面临的挑战,着重介绍了从“规模负荷”到“规模优势”的发展转变。他认为,当代中国规模优势发挥需要:其一,纳入全球网络是中国超大规模优势显现的重要外部条件;其二,国内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升级改造,是中国超大规模优势显现的重要内部条件。

在第四部分,泮伟江教授分别介绍了传统中国松散耦合的超大规模性以及当代中国紧密耦合的超大规模性。传统中国在具备“超大规模”的同时复杂性低,缺乏便利各地人员流动和交流的各种基础设施,各地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这正是法律多元主义的社会基础。当代中国在具备“超大规模”的同时复杂性高,各地人员借助于便捷的交通、通讯基础设施展开频繁交流,中国法治建设社会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最后,泮伟江教授希望能够拓宽理论的视野,在中国超大规模社会的尺度下,思考中国法律的功能和形态等问题。

在与谈环节,高尚副教授首先对泮伟江教授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多年以来泮伟江教授在系统论研究上投入了长期的、深入的关注和热爱,今天的讲座也是其致力于将自己二十多年的研究成果进行本土化的一次精彩呈现。

舒国滢教授提出,系统论可以作为解释现象的理论,但关键在于怎么解决学者们关心的中国问题。他认为中国的治理不仅包括结构性问题,还包括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的这些时间性因素。从历时性的角度来看,超大规模的负荷通过自生成的演化是没有办法解决的,而是需要依靠行政的主导或规划、通过法律治理的方式来解决。但是民众内部更多感受到的是对超大规模的不确定感,国家治理者在面对这种超大规模的万物互联的现状也有制度压力。对中国未来的制度走向,简单的方案无法应对超大规模的复杂性挑战。

张国旺副教授认为,泮伟江教授对社会学中以西方现代化为契机产生的规模理论的旧传统进行了有力的清理,表明系统论的运用不仅指向当下,还指向正在形成的未来。但有一个疑问是,将中国的规模性释放到全球的尺度中来,其中是否存在文化的指向,回到规模性的主体自身会产生什么后续作用。此外,中国的流动性是否一定会带来某种以去人伦化为传统的西方基督教语境中的陌生性,也存在疑问。

汪雄副教授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如果说超大规模的核心是复杂性,文章的讨论为什么不用超级复杂性来代替这一概念?第二,法学是否只能跟随复杂性的趋势,还是可以对其中的复杂性进行化约和提取、进行秩序化的处理?

冯威博士认为,泮伟江教授的研究从超大规模的空间入手,相关议题的讨论有很多,比如联邦制也是在思考关于法律与空间的问题,比如世界法哲学大会上关于城市不平等关系的研究,怎么处理城市内部的正义问题(如权利、居住和管理)。本篇报告与众不同的地方在于“超”,但是在全球化网络化的背景下,重心可能不在于某个国家的规模大小,大小规模的国家可以共存,主权国家同时也是世界的一部分。

雷磊教授提出了几个研究方法上的问题。第一,人口、地域和时间三者叠加在一起,是否会产生一种超级复杂性?系统论所能处理的超大规模的因素是否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讨论该问题是否需要一个更宏观的理论框架?第二,对超大规模这个问题的讨论可能会涉及到社会理论法学和经验法社会学之间的差异,如果不是通过经验直观,社会理论法学或者说系统论法学作为宏观理论结构的立足点在哪里?第三,德莱尔指出法理论中有分析法理论和社会法理论两个分支,如何看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泮伟江教授对以上回应一一进行回复,讲座主题是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谈对超大规模因素的理解,传统观点从空间和疆域来理解规模,现在则是从数量和算术上来理解规模,这背后的原因是这篇文章所要挖掘的,但在结论部分还没有完全展开。确实现实情况是超大规模负荷仍然存在并且情况比讨论的更加复杂,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的因素都凝聚在我们这个时代中。不过任何理论分析都只能是简化的,文章的重点突出了系统论法学的因素,过程中淡化了其他的背景,包括与谈人提到的怎么通过中国文明自己的尺度把超大规模负荷转化为优势,并且和发展中国家的转型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特殊的、中国人理解的不一样的现代性。

泮伟江教授也对在场同学的提问进行了充分回应。在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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